法拍屋內容之公告對於投標者而言非常重要,欲投標者應有所了解才不至於有所失誤而遭致損失。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拍賣之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其公告內容應載明事項有: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佔有使用情形及應記明事項等。
1.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2.拍賣最低價額。
3.交付價金之期限。
4.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5.訂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6.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7.訂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拍賣公告之主要內容
(一) 拍賣法院名稱與拍次
法院法拍屋公告其主要內容有所屬法院名稱、拍次(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拍賣次數越多,價格越便宜。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即第一次拍賣流標時,第二拍底價最多可打八折;若第二拍再流標第三拍最多亦可打八折;但如第三拍再流標則進入特別拍賣程序,以第三拍之底價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同一價格,優先遞狀順序直接向法院具狀呈買;如遇特別拍賣程序亦無人應買,則債權人可聲請減價拍賣,即第四次拍賣(減價拍賣)亦是以第三拍之底價最多打八折計算。其中第一拍、第二拍、第三拍、特別拍賣、減價拍賣均會在法院的拍賣內容中公告。
(二)發文日期、字號
法院公告內容中之日期,指的是公告之起始日期。依法律規定拍賣日期距公告日期,不得少於十四日。公告內容中之發文字號,如某年度某股別某字號,即是法院對拍賣物件依其年度股別字號來編排,方便檔案之管理,如九十二年度執秋字第50358號。
(三)主旨、依據
主旨與依據乃說明物件之字號、拍賣原因、債務人為何人,依據何種法律來執行之事項等。如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九十二年度執秋字第16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四)公告事項
說明拍賣物件之不動產所在地、保證金多寡、開標日期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內容,大致有以下各點:
不動產、種類、拍賣最低價額
*不動產所在地:即房屋之屋牌地址或土地之位置。
*種類、拍賣最低價額。
A.關於土地部分:
1.土地座落
土地所在之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地號。例如:台中市北屯區松觀段1018地號。
2.地目
依土地之使用方法而區分。如「建」表示建築用地;「道」表示交通水利地之道路用地。
3.面積
該土地所擁有的全部面積多寡。依法院公告之面積是以平方公尺來計算,與一般所用民間「坪」之計量單位有所不同。
※換算公式:一平方公尺等於0.3025坪。例如:100平方公尺即(100×0.3025=30.25坪)。
4.權利範圍
該土地所持分之面積。例如:面積1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千分之10,則此權利範圍為10平方公尺,即(1000×10÷1000=10)。
5.最低拍賣價格
公告拍賣土地之總底價。投標價必須為總底價或以上之價格,否則投標時會判定為廢標。例如:底標價一百萬,投標價必須為一百萬(含一百萬)以上價格。
6.備考
通常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或特別說明事項等會寫在備考欄。
B.關於建物部分:
1.建號
建築改良物之編號。
2.基地座落
建築物所在地的土地段別、地號。例如:大墩段26地號。
3.建物屋牌
房屋的屋牌、地址。例如: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100號。
4.建築式樣、建材、層數
建築物主要材質。如鋼筋混擬土造或是加強磚造及房屋的樓層數,一般透天以加強磚造較多;二十層以下鋼筋混擬土(RC)較適宜;二十層以上鋼骨鋼筋混擬土(SRC)較適宜。例如:鋼筋混擬土,五層、住家用。
5.建物樓層面積
建築物的樓層,所屬樓層面積及其總面積合計多少平方公尺。
6.附屬建物主要建材及用途
附屬建物如:陽台、平台等之面積有多少平方公尺。
7.權利範圍
債權人被拍賣之標的物,所持有建物面積範圍。
8.最低拍賣價格
拍賣建物之總底價。投標必須為總底價或以上,否則會判定為廢標。
9.備考欄
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建號為幾號,持分之面積為幾平方公尺等,均會寫在備考欄。例如: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032,面積352平方公尺持分萬分之1400。
C.保證金部分
1.保證金約底價三成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通常是總底價之二至三成),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照納者,其投標無效。即投標前先要把保證金放進投標袋中封存並投入標匭內。若得標,保證金則抵充為總價金之一部分;若無得標,保證金可於當場驗証蓋章後領回。
2.保證金應為各地銀行本票
保證金以台灣各地金融機構為付款人簽發之票據為之(非個人支票),切記不要有抬頭或署名;若有抬頭或署名,則一定要在票據背面背書(蓋章或簽名),否則判定為廢票。常有投標人忘記背書,好不容易得標的物件卻因自己一時不察,造成了嚴重的廢標後果,此時後悔便來不及。此點筆者再三叮嚀千萬不可不慎。
* 絕對不可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 *
開立之保證金票據,絕對不可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
D.閱覽查封筆錄日期、處所
拍賣之標的物在查封當時,會根據現場使用情形、權利關係等狀況,由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書寫所做的查封筆錄,均附於執行宗卷內,通常該筆錄摘要會記載於拍賣公告之「其他特別事項」。
但投標人如需要更完整資料,亦可聲請查閱卷宗,但投標人閱卷之權力為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者,亦得為閱卷之請求。」
由此可見,投標人如有意投標,本應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但尚須經法院長官之許可。因為拍賣公告之其他特別事項欄,已有將筆錄摘要記載於上。投標人若真的需要閱卷,可能的話可請債權人或債務人出面聲請,可節省因聲請查閱而等待公文來返的時間與不便。如果僅是閱覽查封筆錄,投標人可自拍賣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止,於每日法院上班時間,自行前往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公告欄閱覽查封筆錄影印本。
E.投標及開標日時之場所
法院公告上會公告標的物於幾年幾月幾日幾時後,在何處所開始投標,並於當日幾時當眾進行開票作業。
F.得標規定
以投標價有達到底價,而且於本拍賣物件標價最高的人為得標人,如果最高標價有相同時,以當場增加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
實務上法官會將填寫投標金額相同的投標人,命各自用紙筆填寫投標金額,以填寫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但如最高得標人均不願意再加價,則會以抽籤來決定誰為得標人。
G.得標後尾款價金繳納之期限
投標人於得標後必須七日內(含例假日)繳交全部尾款,除了繳交的最後一日為例假日外,則以例假日結束的次一日繳納價金。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三項第二款後段指出:「拍定人繳交價金之期間宜訂為七日。」例如:三月一日星期一以五百萬得標,必須在三月八日星期一前扣除已繳一百五十萬保證金外,另繳納三百五十萬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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